《通知》指出,不涉及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島的國家重大項目,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在項目用地用海預審、選址階段,由設區的市政府單獨或者聯合向省政府申請出具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讓論證意見,省自然資源廳組織進行專家論證,征求省生態環境廳等相關部門意見。符合要求的,提請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讓論證意見,在報批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和海域使用權時附具。
生態保護紅線內零星分布的已有水電、風電、光伏、海洋能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現有規模與范圍,項目到期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生態修復。
詳情見下: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嚴格生態保護紅線管控,維護全省生態安全,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有限人為活動準入
(一)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詳見附件1)。
(二)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涉及上述區域的,應當征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二、強化有限人為活動管控
(三)有限人為活動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島審批的,應嚴格控制活動強度和規模,避免對生態功能造成破壞。其中,無具體建設活動的,由相關部門按規定做好管理;有具體建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審查,征求生態環境、林業、海洋等相關部門意見,出具“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作為相關活動開展的依據。
(四)有限人為活動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島審批的,在建設項目用地用海用島預審、選址時,應當附由設區的市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初步認定意見”;在報批用地用海用島時,應當附由省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設區的市政府出具的初步認定意見,由各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辦理程序。?
(五)開展有限人為活動時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圍海,涉及利用無居民海島的,原則上僅允許按照相關規定對海島自然岸線、表面積、島體、植被改變輕微的低影響利用方式。
三、明確省政府認定意見辦理要求
(六)市級申請。設區的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論證,提出初步意見,向省政府提出出具認定意見的申請。跨設區的市的建設項目,原則上由涉及的設區的市政府共同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1.請示文件;2.設區的市政府出具的符合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初步認定意見;3.設區的市政府組織的專家論證有關材料,包括論證報告、專家意見等;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七)省級認定。省自然資源廳組織開展審查,征求省生態環境廳等相關部門意見。符合要求的,報請省政府出具認定意見。
四、嚴格生態保護紅線占用審批
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之外,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詳見附件2),按照以下要求辦理用地用海用島審批。
(八)不涉及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島的國家重大項目,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在項目用地用海預審、選址階段,由設區的市政府單獨或者聯合向省政府申請出具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讓論證意見,省自然資源廳組織進行專家論證,征求省生態環境廳等相關部門意見。符合要求的,提請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讓論證意見,在報批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和海域使用權時附具。
(九)涉及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島的國家重大項目,確需在生態保護紅線內實施的,由設區的市政府同步組織編制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建議,報請省政府同意后,隨海域使用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一并報國務院批準。經國務院批準的調整方案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十)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五、妥善處理生態保護紅線內的歷史遺留問題
(十一)對生態保護紅線內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礦業權等,由設區的市政府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結合實際制定退出實施方案,明確時序安排、補償安置、生態修復等要求,確保生態安全和社會穩定,退出實施方案報省政府備案。
(十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租賃、置換、贖買等方式,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的人工商品林實行統一管護,并將重要生態區位的人工商品林按規定逐步轉為公益林。
(十三)生態保護紅線內零星分布的已有水電、風電、光伏、海洋能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現有規模與范圍,項目到期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生態修復。
六、加強臨時用地管理
(十四)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涉及臨時用地的,應盡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確實無法避讓的,應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辦理。申請臨時用地時應當一并提供生態恢復方案,建設期間采取有效措施減緩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使用結束后嚴格落實恢復責任。
七、切實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監督管理
(十五)各級黨委、政府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切實擔負起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主體責任,牢固樹立底線思維,將生態保護紅線作為相關綜合決策的重要依據和前提條件,加強監督管理,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各級自然資源及海洋主管部門要嚴格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實施監督;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做好生態環境監督工作;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重點抓好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各級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應急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生態保護紅線內相關有限人為活動的管理。
(十六)生態保護紅線一經劃定,未經批準, 嚴禁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生態保護重要性評價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五年一評估”情況,由省政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紅線局部調整方案,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修改方案報國務院批準。自然保護地邊界發生調整的,省自然資源廳依據批準文件,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擬轉采礦權的,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相關部門明確開采擬占用地表或海域范圍,并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成果及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并與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十七)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發生的違法違規用地用海用島行為,各級自然資源、海洋、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按職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罰。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森林草原濕地或違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由生態環境、林業主管部門按職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罰。對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違法行為移交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允許開展的有限人為活動
2.允許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范圍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