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聯合下發《關于加快推進新能源及關聯產業協同發展的通知》。
《通知》表示,為進一步發揮新疆風光資源優勢,加快大型清潔能源基地建設,推進新能源與關聯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
《通知》指出,推進新能源與多產業耦合聯動發展,對年產1萬噸以上綠氫的企業,可按生產氫(氨)全年實際用電量配置新能源發電規模,年產1萬噸氫氣配置15萬千瓦光伏規模(風電規模按上一年度區域光伏平均利用小時數/風電平均利用小時數折算)。所發電量全部由項目自用消納。
鼓勵中石油、中石化等駐疆油氣開采企業以新能源電力替代油氣資源勘探、開發、加工及儲備等環節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消耗量,支持油氣行業用能清潔低碳轉型。對利用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開展燃料天然氣替代,新增油氣商品供應量優先在當地利用。
推進油田所在礦區及周邊區域風電和光伏發電集中式開發,將新能源融入油氣勘探開發加工全產業鏈,形成油氣領域與新能源產業融合互補發展新格局。
利用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開展燃料天然氣替代,每替代1億立方米天然氣量,可配套年發電量10億千瓦時新能源規模,新能源規模按上一年度區域每萬千瓦風電或光伏平均發電量折算。
新建新能源項目通過自建、合建、購買或租賃等方式配置儲能,儲能規模不低于新能源裝機規模的10%且時長不低于2小時。
以風電、光伏與儲熱型光熱發電一體化建設方式滿足園區新增用電的,光伏與光熱配置比例為9∶1;風電與光熱配置比例按9x(上一年度區域光伏平均利用小時數/風電平均利用小時數):1計算,原則上不超過6:1。
配套建設新能源項目,建成后生產的電量,需由園區內新增用電負荷全部消納,并由園區主管部門承諾新增用電項目、儲能項目與新能源項目同步建成投用。新能源項目實施主體可為園區或園區委托的具備條件的業主單位。
此外,為加快與新能源電源配套的電網建設,適度減輕電網企業投資壓力,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許新能源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緩解電網建設壓力,保障電源項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同步建設、同步投運。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雙方協商同意,可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對現有生產企業結合綠電需求,利用廠房等現有建筑物屋頂、空地等建設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等新能源項目,按照國家政策執行,由地(州、市)能源主管部門備案,由各地電網企業保障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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