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科學界定涉網安全管理范圍。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當會同地方電力管理部門,綜合考慮系統安全需要、技術經濟性及并網主體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根據新能源和新型主體并網的類型、容量規模、接入電壓等級、系統運行特性等,科學界定轄區內新能源和新型并網主體涉網安全管理范圍,把必須管住的管到位。對于已納入涉網安全管理范圍但暫不滿足涉網管理要求的存量新能源和新型并網主體,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會同地方電力管理部門科學制定改造方案并穩妥推進。
推動并網主體友好并網。新能源和新型并網主體的業主(單位)要對照《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GB 38755-2019)、《電力系統網源協調技術導則》(GB/T 40594-2021)以及風電、光伏、儲能相關的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等規定要求,組織實施工程項目建設,保證繼電保護、安全穩定控制裝置、通信設備等二次系統配置符合要求,避免“帶病入網”。其中,遠端匯集(大基地等)的集中式新能源應具備快速調壓、抑制寬頻振蕩等支撐能力,必要時配置調相機等裝置,防止大規模脫網。
強化并網接入過程管控。納入涉網安全管理范圍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網主體應組織開展并網驗收工作,確保一、二次設備及各類系統滿足并網要求。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應做好并網主體涉網設備的配置、參數、性能、調控能力等并網條件確認工作,條件不滿足的不得并網。并網后,各并網主體應完成全部涉網試驗,在規定時間內將合格的試驗結果提交電力調度機構。
強化容量變更管理。地方電力管理部門要會同電網企業建立新能源和新型并網主體容量(包括交流側及直流側)變更的申請、審核、測試等管理機制,電網企業要完善并網主體停運、檢修管理流程,確保并網主體并網運行期間發電及調節能力得到有效管控。并網主體要嚴格執行容量變更管理流程,嚴禁私自變更容量。
全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關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網主體涉網安全能力服務新型電力系統高質量發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機構,全國電力安委會各企業成員單位:
在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指引下,新能源裝機占比快速提升,新型儲能、虛擬電廠、分布式智能電網等新型并網主體廣泛涌現,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取得顯著進展。但由于新能源和新型并網主體涉網安全管理相關規范標準較為分散,個別新型并網主體尚未納入統一調度,導致涉網安全管理出現部分真空,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為深入貫徹“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新形勢下電力系統穩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電網調峰儲能和智能化調度能力建設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網主體涉網安全能力,強化現有安全管理規范標準的剛性執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涉網安全管理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高度重視涉網安全管理工作。加強新能源和新型并網主體涉網安全管理,保障其安全穩定運行,是服務新型電力系統高質量發展的基礎和前提,并網主體一旦發生并網安全事故,既損害當前利益,更給行業長期發展帶來不利影響。各單位要緊扣新形勢下能源轉型和電力保供目標,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創新安全管理模式,有效管控安全風險,堅決防范并網安全事故發生。
(二)科學界定涉網安全管理范圍。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當會同地方電力管理部門,綜合考慮系統安全需要、技術經濟性及并網主體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根據新能源和新型主體并網的類型、容量規模、接入電壓等級、系統運行特性等,科學界定轄區內新能源和新型并網主體涉網安全管理范圍,把必須管住的管到位。對于已納入涉網安全管理范圍但暫不滿足涉網管理要求的存量新能源和新型并網主體,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會同地方電力管理部門科學制定改造方案并穩妥推進。
(三)壓實各方涉網安全管理責任。電力調度機構要加強對納入涉網安全管理范圍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網主體的統一調度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做好涉網二次系統和監控系統的技術監督工作。電網企業要加強電網安全風險管控,為并網主體安全并網提供保障。納入涉網安全管理范圍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網主體的業主(單位)要嚴格履行主體責任,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執行涉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滿足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需求。
二、切實提升涉網安全性能
(四)優化涉網管理服務。電力調度機構要加強對并網主體的專業培訓,幫助并網主體提升技術人員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前置參與并網主體的設計、建設過程,暢通溝通渠道,及時指導并網主體解決遇到的涉網技術問題。并網前,電力調度機構要嚴格審核納入涉網安全管理范圍內的并網主體提供的涉網性能型式試驗報告,報告應由具備CNAS/CMA資質(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或中國計量認證)或同等資質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出具,審核同意后方可并網;并網后,電力調度機構要強化運行過程中的涉網性能評估,及時提出改進要求,確保涉網性能穩定。
(五)推動并網主體友好并網。新能源和新型并網主體的業主(單位)要對照《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GB 38755-2019)、《電力系統網源協調技術導則》(GB/T 40594-2021)以及風電、光伏、儲能相關的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等規定要求,組織實施工程項目建設,保證繼電保護、安全穩定控制裝置、通信設備等二次系統配置符合要求,避免“帶病入網”。其中,遠端匯集(大基地等)的集中式新能源應具備快速調壓、抑制寬頻振蕩等支撐能力,必要時配置調相機等裝置,防止大規模脫網。
(六)推進技術創新與涉網技術標準制修訂。積極開展新能源和新型并網主體涉網技術的研究驗證及推廣應用,提升其安全替代能力。推進新技術、新設備的并網標準制修訂工作,逐步構建與新型電力系統發展相適應的涉網安全性能。
三、加強涉網參數管理
(七)規范涉網參數管理流程。電力調度機構要加強對納入涉網安全管理范圍的并網主體涉網參數的統一管理。并網主體涉網安全相關設備的控制邏輯和參數、涉網保護定值等不得擅自調整,關鍵技術參數的升級或改造相關方案應經充分論證并提交電力調度機構審核同意后實施。控制邏輯或參數發生變化后,應在規定時間內開展涉網性能復核測試,確保滿足涉網性能要求。
(八)強化建模及參數實測管理。電力調度機構要基于并網主體實測建模,對高比例電力電子設備接入電網開展電磁暫態仿真或機電-電磁混合仿真校核。并網主體要根據電力系統穩定計算分析要求,開展電磁暫態和機電暫態建模及參數實測,并網前并網主體應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供并網發電設備相應型號的電磁暫態和機電暫態模型。未納入涉網安全管理范圍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網主體,可由設備廠家代為提供。
(九)落實涉網參數復測要求。電力調度機構要完善并網主體涉網參數全周期、精細化管理機制,確保電力系統穩定計算分析結論科學準確。并網主體的AGC、AVC、SVG、一次調頻等涉網參數應定期開展復測,復測周期不應超過5年,檢測應由具備CNAS/CMA資質或同等資質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試驗方案、試驗結果和試驗報告應經電力調度機構審核確認。
四、優化并網接入服務
(十)加強接入電網安全風險評估。電網企業要深入研究分析分布式新能源接入安全風險,配合做好分布式新能源接入電網承載力評估工作,引導分布式新能源科學布局、安全接入、高效消納。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在開展分布式新能源接入電網承載力評估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分布式新能源接入對電網安全運行的影響。
(十一)執行并網調度協議管理。電力調度機構要堅持統一調度、分級管理,組織納入涉網安全管理范圍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網主體簽訂并網調度協議。電力調度機構在與虛擬電廠簽訂并網調度協議時,可根據聚合可調節資源所在電網物理電氣分區的不同,將聚合可調節資源劃分為一個或多個虛擬電廠單元。虛擬電廠內部接入的電源,要按照并網電源要求進行涉網安全管理,虛擬電廠整體執行運行管理要求,不涉及涉網參數和性能管理。
(十二)強化并網接入過程管控。納入涉網安全管理范圍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網主體應組織開展并網驗收工作,確保一、二次設備及各類系統滿足并網要求。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應做好并網主體涉網設備的配置、參數、性能、調控能力等并網條件確認工作,條件不滿足的不得并網。并網后,各并網主體應完成全部涉網試驗,在規定時間內將合格的試驗結果提交電力調度機構。
五、強化并網運行管理
(十三)強化容量變更管理。地方電力管理部門要會同電網企業建立新能源和新型并網主體容量(包括交流側及直流側)變更的申請、審核、測試等管理機制,電網企業要完善并網主體停運、檢修管理流程,確保并網主體并網運行期間發電及調節能力得到有效管控。并網主體要嚴格執行容量變更管理流程,嚴禁私自變更容量。
(十四)加強調控能力和信息采集能力建設。納入涉網安全管理范圍的并網主體應具備接收和執行電力調度機構控制和調節指令的能力,滿足電網運行“可調可控”要求。并網主體應按照電網運行“可觀可測”要求,實時上傳主要設備運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功功率、無功功率、電壓、電流等遙測量和主要設備位置、重要保護信號等遙信量,以及并網調度協議要求的其他信息。信息上傳應滿足分鐘級采集要求,相關運行信息和調度控制功能應接入調度系統,通信方式、通信協議應滿足電力調度機構要求。
(十五)強化虛擬電廠運行管理。納入涉網安全管理范圍的虛擬電廠按月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交可調節資源清單和變更申請,月內原則上不得隨意變換可調節資源及其容量,確需調整的,應在調整前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交變更申請。虛擬電廠開展實時運行監測,實時掌握聚合可調節資源的運行狀態,自動接收、嚴格執行參與市場的出清結果,并及時向市場運營機構自動報送執行情況,嚴禁私自篡改各類數據。
(十六)強化網絡安全管理。并網主體要嚴格執行網絡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要求,優化電力監控系統網絡安全防護體系,強化供應鏈安全管控,禁止擅自設置或預留任何外部控制接口。采用云平臺等互聯網技術進行監測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網主體,應當按照法規、標準,安裝網絡安全監測、隔離裝置等網絡安全設施,并向相應調度機構備案。虛擬電廠的技術支撐系統(或平臺)的涉控功能的網絡安全防護應當嚴格落實《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4年第14號令)要求。
(十七)強化通信運行管理。接入電力通信網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網主體通信設備的運行條件應符合電力通信網運行要求,并由專人維護,通信設備應納入電力通信網管系統統一管理,并嚴格執行通信調度運行檢修管理要求。上送至電力調度機構的信息應完整、齊全、準確,通訊鏈路應可靠穩定。
六、營造安全發展環境
(十八)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應加強涉網安全監督管理,健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定期組織對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并網主體開展監督檢查。電力調度機構應加強并網主體涉網安全管理,對于并網主體為規避電力調度機構調控而采取破壞通信設備設施等的行為,要嚴肅調度紀律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考核,必要時按照規定履行電網解列程序,并將情況報告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
(十九)加強宣傳引導工作。加強政策文件宣傳和解讀,強化安全共治意識,凝聚安全發展共識,營造有利于并網主體發展的安全環境。積極宣傳正面典型,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在實踐中探索的先進經驗和有效做法。
國家能源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