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WEC的報告名為《越南海上風電競爭性投資者選擇研究》,旨在分享業界對越南潛在全面監管框架的看法,該框架可有助于推動海上風電項目的發展。擬議的框架包括獨家場地勘測許可、可靠的電力購買協議和明確的許可流程等,為越南海上風電進入市場提供了一條清晰的途徑。
越南政府已承諾實現雄心勃勃的海上風電發展目標,即到2030年實現6吉瓦海上風電發展目標,到2050年實現70至91.5吉瓦海上風電發展目標,正如《電力發展規劃》(PDP8)所設定的那樣。海上風電可以幫助政府實現脫碳目標,提高能源安全,并滿足企業對脫碳電力日益增長的需求。
根據GWEC的報告,如果越南采用GWEC提出的市場上海上風電開發的兩階段競爭模式,則可以更具成本效益地采購可再生能源。
擬議模式的第一階段建議授予獨家勘測權,包括允許海上風電投資者在越南國家海洋空間規劃(NMSP)概述的較大區域內自由定義場地邊界。在第一輪中授予多個項目的大容量有助于創建多樣化和有競爭力的渠道。
授予至少10年的獨家勘測權,可解決項目承諾中的自然減員問題。此外,項目授予標準將側重于對背景、項目可行性、風險識別和開發商建設項目的能力的理解,而不僅僅是看價格評估。還將采用上限和平衡的投標和履約保證金,以確保投標承諾。
第二階段涉及與越南電力公司(EVN)簽訂電力購買協議(PPA)以及價格競爭性選擇。為確保競爭,每個投資者將以按出價付費的方式競標自己的地塊。與EVN簽訂的20年期PPA將不進行任何價格調整,并且為了提高融資能力,如果以越南盾計價和支付,建議全部或部分與通貨膨脹和外匯掛鉤。
擬議的投資者選擇模型還包括在越南政府、電費支付者和投資者之間平衡風險分配。如果實施,這種結構良好、競爭激烈的投資者選擇制度將吸引大量投資者的興趣,并加速越南海上風電項目的發展。
越南還可以借此機會加強其供應鏈,并確保獲得勘測許可證的海上風電項目的連續性。憑借競爭激烈的勞動力市場、廣泛的制造能力以及強勁的本地海上石油和天然氣行業,刺激國內海上風電需求將提高出口潛力,推動經濟發展,并進一步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