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設備制造行業準入標準(征求意見稿)
為引導風電設備制造行業健康發展,防止風電設備產能盲目擴張,鼓勵優勢企業做大做強,優化產業結構,規范市場秩序,將我國風電裝備制造業培育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新興產業,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特制定本準入標準。
本準入標準適用于生產并網型風力發電機組(以下簡稱風電機組)的風電設備企業。
一、生產企業的設立
(一)風電機組生產企業設立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風電設備制造行業發展規劃,項目投資中自有資金比例不得低于30%。
(二)風電機組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生產單機容量2.5兆瓦及以上、年產量100萬千瓦以上所必需的生產條件和全部生產配套設施。
(三)風電機組生產企業進行改擴建應具備累計不少于50萬千瓦的裝機業績。
(四)新建風電機組生產企業應具備5年以上大型機電行業的從業經歷。
(五)為便于超長大件運輸,風電機組生產企業廠址應選擇在方便運輸的地區。
(六)風電機組生產企業應本著與風電機組配套企業建立完善產業鏈的原則進行布局。
二、工藝裝備與研發測試
(一)風電機組生產企業應建立專業研發團隊,專業涵蓋空氣動力學,結構分析,機械,液壓,電氣,自動控制,軟件開發等領域。
(二)風電機組生產企業應掌握風電機組整機設計開發技術,具備風電機組整機設計開發軟件等相應輔助手段。
(三)風電機組生產企業應具備齒輪箱、發電機、支撐偏航裝置及變頻器等關鍵零部件入廠檢測試驗條件和能力。
(四)風電機組生產企業必須具備變流器測試試驗、電控系統測試試驗和整機滿功率試驗等出廠試驗條件和能力。
(五)風電機組生產企業的儀器設備應得到相關部門計量合格認可。
三、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
(一)風電機組生產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并通過具有認定資質的機構的認證。
企業應在生產的全過程實施嚴格的質量管理,對于風力發電機組配套關鍵零部件如輪轂、葉片、齒輪箱、發電機、變流器、控制系統、變槳系統、塔架、制動系統等,企業應建立采購零部件、外協件及原材料的質量控制制度。
(二)風電機組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應滿足《風電并網技術標準》對風電機組的性能要求。
(三)風電機組生產企業應建立完整的產品配套供應鏈和售后服務體系,保證產品性能和質量。
(四)風電機組生產企業進行改擴建,應具備200臺兆瓦級風電機組通過風電場240小時預驗收的條件。
四、技術進步
(一) 嚴格限制風電機組生產企業引進單機容量2.5兆瓦以下風電機組整機技術或購買生產許可證。
(二)風電機組生產企業生產的風電機組應采用變槳變速等先進技術和工藝,并與同類產品國際標準接軌。
(三)風電機組生產企業應優先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單機容量2.5兆瓦及以上風電機組產業化;優先發展海上風電機組產業化。
(四)風電機組生產企業應加大對產品研發的投入,科研經費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少于5%。
(五)風電機組生產企業應加強人才培養與儲備,構建技術創新平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